2011年7月5日星期二
改变工作方式,让“公民行动”更冷静与理性
针对“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涉嫌侵犯儿童隐私、不利儿童安全的质疑于建嵘教授表示“我们将改变相关工作建立新数据库做好保密工作。成立数据库有几个好处一是便于丢失孩子的家长以及警方查实判断二是可以对孩子的隐私予以保护三是保护孩子的安全。网友可以上传照片我们进行数据库管理与家长发来的照片进行对接身份确认后允许他来看然后与警方合作。免得像现在这样在网上公开有利于安全也有助于解救工作的有效进行。”东方早报2月4月公安部部署开展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010年5月1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5221起拐卖儿童案件3519起组织流浪乞讨案件44起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案件959起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违法犯罪案1373起阻碍解救案8起。以此计算公安部门平均每天解救的拐卖儿童达到10人。但很显然乞讨儿童现象还是很严重。这是政府主体责任不到位的结果。此时民间社会机构的责任应推动政府部门责任到位。弄错了这个责任界限民间变为主体全民打拐并不利于打拐、解救乞讨儿童长期进行。就解救乞讨儿童而言这次行动已经解救了6人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是相对政府部门的解救来说这无论如何只是补充。其二公民教育的责任。于建嵘教授说“现在为止一个很大的成果是全社会都树立起一个基本观念看到14岁以下的乞讨儿童都可以报警。”客观上说这确实是这次行动的一个成果然而就此认为全社会都树立起了基本观念却为时过早。其实在上述通知中专门明确了一项工作即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打拐’专项斗争防止发生阻碍解救事件。”应该注意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是长期的如果仅仅靠微博10天半个月的努力就让全社会都形成了法制理念我国社会也不会存在这么多的违法犯罪问题了。更为重要的是这次行动的一些做法本身就涉嫌违法这是“公民行动”的大忌。笔者痛心地看到很多参与的网友已经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弃之不顾以为自己是在做正义的事就可以不遵守法律法规不考虑乞讨儿童应当拥有的权益可以说这样的行动推行范围越广其负面作用就越大就会加剧公众对未成人隐私权的漠视。而实际上各司其职、程序完善保护儿童隐私与解救乞讨儿童并不冲突。其三完善制度建设的责任。从目前的情形分析我国对于解救乞讨儿童已经有明确的法律有明确的制度安排不存在法律缺位、没有制度的问题。问题在于法律和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没有落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所谓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因此公民行动的责任之一应是推动、监督法律、制度落实完善问责9日 于建嵘的态度是十分积极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也由于这一积极转变进入更理性的长效状态。而与于建嵘教授的态度相反笔者注意到针对质疑有一些舆论在对这次行动中的做法进行辩护认为有瑕疵很正常不能求全责备还有很多网友十分不满反讽这是在说“风凉话”“公民行动”要重在行动而不在看。甚至说在解救乞讨儿童时谈他们的隐私权、人格是不是太奢侈质疑者是不是太脱离实际。机制。这是打拐“公民行动”最应该做的事之一。当明确了公民责任再来推进“公民行动”才能使其更具价值和意义。2月9日晚,于建嵘在微博上表示这是一件长久的事业需要理智而有序地推进。同日“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账号的维护人“色色猴”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定义为“一个微博救助行动很单纯的一个爱心行动”、“不是微博打拐打拐是公安部门的事情。”潇湘晨报2月10日这种理性的态度对“公民行动”的有效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正是有这种理性的态度才有面对质疑进行冷静反思并加以调整。这其实也是“公民行动”本身持续进步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在于建嵘教授做出转变相关工作的表态后一些此前对质疑不满的网友也转变态度发现新的工作方式比以前更好。我不认为这也是积极的而反映出某些参与“公民行动”的““民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公民”缺乏独立的思考、独立的判断这对建设公民社会是十分不利的。当然这不是网友的问题而是我国没有公民教育的问题只有推进公民教育让每个公民个体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与习惯我国社会才能形成真正的公民社会。这是比一次“公民行动”更长远的过程。 对于质疑本身也是“公民行动”、促使“公民行动”更完善的常识我不想赘述。沿着“公民行动”这一思路我们不妨分析“公民行动”应该有怎样的责任这便于大家理解“公民行动”以使这一“公民行动”更有价值和意义。在笔者看来其责任至少有三方面。 其一推动政府工作的责任。针对“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涉嫌侵犯儿童隐私、不利儿童安全的质疑于建嵘教授表示“我们将改变相关工作建立新数据库做好保密工作。成立数据库有几个好处一是便于丢失孩子的家长以及警方查实判断二是可以对孩子的隐私予以保护三是保护孩子的安全。网友可以上传照片我们进行数据库管理与家长发来的照片进行对接身份确认后允许他来看然后与警方合作。免得像现在这样在网上公开有利于安全也有助于解救工作的有效进行。”东方早报2月9日于建嵘的态度是十分积极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也由于这一积极转变进入更理性的长效状态。而与于建嵘教授的态度相反笔者注意到针对质疑有一些舆论在对这次行动中的做法进行辩护认为有瑕疵很正常不能求全责备还有很多网友十分不满反讽这是在说“风凉话”“公民行动”要重在行动而不在看。甚至说在解救乞讨儿童时谈他们的隐私权、人格是不是太奢侈质疑者是不是太脱离实际。对于质疑本身也是“公民行动”、促使“公民行动”更完善的常识我不想赘述。沿着“公民行动”这一思路我们不妨分析“公民行动”应该有怎样的责任这便于大家理解“公民行动”以使这一“公民行动”更有价值和意义。在笔者看来其责任至少有三方面。其一推动政府工作的责任。不少舆论在分析时指出打拐、解救乞讨儿童要民间和政府结合要依靠专业的政府部门。不得不说这可能会使一些人产生错觉认为政府部门对此毫无作为。而实际上早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就颁发《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宣传、妇联的打拐职责都进行了部署。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再次发出《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部门的责任再次明确。可见对于解救被拐儿童、乞讨儿童都已经责任明晰其主体责任应在政府如果政府责任到位应该不存在乞讨儿童问题——任何未成年人乞讨都该依法得到救助。据公安部的通报自2009年不少舆论在分析时指出打拐、解救乞讨儿童要民间和政府结合要依靠专业的政府部门。不得不说这可能会使一些人产生错觉认为政府部门对此毫无作为。 而实际上早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就颁发《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4月公安部部署开展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010年5月1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5221起拐卖儿童案件3519起组织流浪乞讨案件44起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案件959起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违法犯罪案1373起阻碍解救案8起。以此计算公安部门平均每天解救的拐卖儿童达到10人。但很显然乞讨儿童现象还是很严重。这是政府主体责任不到位的结果。此时民间社会机构的责任应推动政府部门责任到位。弄错了这个责任界限民间变为主体全民打拐并不利于打拐、解救乞讨儿童长期进行。就解救乞讨儿童而言这次行动已经解救了6人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是相对政府部门的解救来说这无论如何只是补充。其二公民教育的责任。于建嵘教授说“现在为止一个很大的成果是全社会都树立起一个基本观念看到14岁以下的乞讨儿童都可以报警。”客观上说这确实是这次行动的一个成果然而就此认为全社会都树立起了基本观念却为时过早。其实在上述通知中专门明确了一项工作即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打拐’专项斗争防止发生阻碍解救事件。”应该注意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是长期的如果仅仅靠微博10天半个月的努力就让全社会都形成了法制理念我国社会也不会存在这么多的违法犯罪问题了。更为重要的是这次行动的一些做法本身就涉嫌违法这是“公民行动”的大忌。笔者痛心地看到很多参与的网友已经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弃之不顾以为自己是在做正义的事就可以不遵守法律法规不考虑乞讨儿童应当拥有的权益可以说这样的行动推行范围越广其负面作用就越大就会加剧公众对未成人隐私权的漠视。而实际上各司其职、程序完善保护儿童隐私与解救乞讨儿童并不冲突。其三完善制度建设的责任。从目前的情形分析我国对于解救乞讨儿童已经有明确的法律有明确的制度安排不存在法律缺位、没有制度的问题。问题在于法律和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没有落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所谓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因此公民行动的责任之一应是推动、监督法律、制度落实完善问责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宣传、妇联的打拐职责都进行了部署。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再次发出《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部门的责任再次明确可见对于解救被拐儿童、乞讨儿童都已经责任明晰其主体责任应在政府如果政府责任到位应该不存在乞讨儿童问题——任何未成年人乞讨都该依法得到救助。4月公安部部署开展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010年5月1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5221起拐卖儿童案件3519起组织流浪乞讨案件44起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案件959起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违法犯罪案1373起阻碍解救案8起。以此计算公安部门平均每天解救的拐卖儿童达到10人。但很显然乞讨儿童现象还是很严重。这是政府主体责任不到位的结果。此时民间社会机构的责任应推动政府部门责任到位。弄错了这个责任界限民间变为主体全民打拐并不利于打拐、解救乞讨儿童长期进行。就解救乞讨儿童而言这次行动已经解救了6人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是相对政府部门的解救来说这无论如何只是补充。其二公民教育的责任。于建嵘教授说“现在为止一个很大的成果是全社会都树立起一个基本观念看到14岁以下的乞讨儿童都可以报警。”客观上说这确实是这次行动的一个成果然而就此认为全社会都树立起了基本观念却为时过早。其实在上述通知中专门明确了一项工作即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打拐’专项斗争防止发生阻碍解救事件。”应该注意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是长期的如果仅仅靠微博10天半个月的努力就让全社会都形成了法制理念我国社会也不会存在这么多的违法犯罪问题了。更为重要的是这次行动的一些做法本身就涉嫌违法这是“公民行动”的大忌。笔者痛心地看到很多参与的网友已经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弃之不顾以为自己是在做正义的事就可以不遵守法律法规不考虑乞讨儿童应当拥有的权益可以说这样的行动推行范围越广其负面作用就越大就会加剧公众对未成人隐私权的漠视。而实际上各司其职、程序完善保护儿童隐私与解救乞讨儿童并不冲突。其三完善制度建设的责任。从目前的情形分析我国对于解救乞讨儿童已经有明确的法律有明确的制度安排不存在法律缺位、没有制度的问题。问题在于法律和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没有落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所谓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因此公民行动的责任之一应是推动、监督法律、制度落实完善问责 据公安部的通报自4月公安部部署开展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010年5月1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5221起拐卖儿童案件3519起组织流浪乞讨案件44起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案件959起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违法犯罪案1373起阻碍解救案8起。以此计算公安部门平均每天解救的拐卖儿童达到10人。但很显然乞讨儿童现象还是很严重。这是政府主体责任不到位的结果。此时民间社会机构的责任应推动政府部门责任到位。弄错了这个责任界限民间变为主体全民打拐并不利于打拐、解救乞讨儿童长期进行。就解救乞讨儿童而言这次行动已经解救了6人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是相对政府部门的解救来说这无论如何只是补充。其二公民教育的责任。于建嵘教授说“现在为止一个很大的成果是全社会都树立起一个基本观念看到14岁以下的乞讨儿童都可以报警。”客观上说这确实是这次行动的一个成果然而就此认为全社会都树立起了基本观念却为时过早。其实在上述通知中专门明确了一项工作即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打拐’专项斗争防止发生阻碍解救事件。”应该注意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是长期的如果仅仅靠微博10天半个月的努力就让全社会都形成了法制理念我国社会也不会存在这么多的违法犯罪问题了。更为重要的是这次行动的一些做法本身就涉嫌违法这是“公民行动”的大忌。笔者痛心地看到很多参与的网友已经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弃之不顾以为自己是在做正义的事就可以不遵守法律法规不考虑乞讨儿童应当拥有的权益可以说这样的行动推行范围越广其负面作用就越大就会加剧公众对未成人隐私权的漠视。而实际上各司其职、程序完善保护儿童隐私与解救乞讨儿童并不冲突。其三完善制度建设的责任。从目前的情形分析我国对于解救乞讨儿童已经有明确的法律有明确的制度安排不存在法律缺位、没有制度的问题。问题在于法律和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没有落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所谓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因此公民行动的责任之一应是推动、监督法律、制度落实完善问责2009年4月公安部部署开展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010年针对“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涉嫌侵犯儿童隐私、不利儿童安全的质疑于建嵘教授表示“我们将改变相关工作建立新数据库做好保密工作。成立数据库有几个好处一是便于丢失孩子的家长以及警方查实判断二是可以对孩子的隐私予以保护三是保护孩子的安全。网友可以上传照片我们进行数据库管理与家长发来的照片进行对接身份确认后允许他来看然后与警方合作。免得像现在这样在网上公开有利于安全也有助于解救工作的有效进行。”东方早报2月9日于建嵘的态度是十分积极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也由于这一积极转变进入更理性的长效状态。而与于建嵘教授的态度相反笔者注意到针对质疑有一些舆论在对这次行动中的做法进行辩护认为有瑕疵很正常不能求全责备还有很多网友十分不满反讽这是在说“风凉话”“公民行动”要重在行动而不在看。甚至说在解救乞讨儿童时谈他们的隐私权、人格是不是太奢侈质疑者是不是太脱离实际。对于质疑本身也是“公民行动”、促使“公民行动”更完善的常识我不想赘述。沿着“公民行动”这一思路我们不妨分析“公民行动”应该有怎样的责任这便于大家理解“公民行动”以使这一“公民行动”更有价值和意义。在笔者看来其责任至少有三方面。其一推动政府工作的责任。不少舆论在分析时指出打拐、解救乞讨儿童要民间和政府结合要依靠专业的政府部门。不得不说这可能会使一些人产生错觉认为政府部门对此毫无作为。而实际上早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就颁发《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宣传、妇联的打拐职责都进行了部署。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再次发出《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部门的责任再次明确。可见对于解救被拐儿童、乞讨儿童都已经责任明晰其主体责任应在政府如果政府责任到位应该不存在乞讨儿童问题——任何未成年人乞讨都该依法得到救助。据公安部的通报自2009年5月1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5221起拐卖儿童案件4月公安部部署开展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010年5月1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5221起拐卖儿童案件3519起组织流浪乞讨案件44起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案件959起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违法犯罪案1373起阻碍解救案8起。以此计算公安部门平均每天解救的拐卖儿童达到10人。但很显然乞讨儿童现象还是很严重。这是政府主体责任不到位的结果。此时民间社会机构的责任应推动政府部门责任到位。弄错了这个责任界限民间变为主体全民打拐并不利于打拐、解救乞讨儿童长期进行。就解救乞讨儿童而言这次行动已经解救了6人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是相对政府部门的解救来说这无论如何只是补充。其二公民教育的责任。于建嵘教授说“现在为止一个很大的成果是全社会都树立起一个基本观念看到14岁以下的乞讨儿童都可以报警。”客观上说这确实是这次行动的一个成果然而就此认为全社会都树立起了基本观念却为时过早。其实在上述通知中专门明确了一项工作即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打拐’专项斗争防止发生阻碍解救事件。”应该注意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是长期的如果仅仅靠微博10天半个月的努力就让全社会都形成了法制理念我国社会也不会存在这么多的违法犯罪问题了。更为重要的是这次行动的一些做法本身就涉嫌违法这是“公民行动”的大忌。笔者痛心地看到很多参与的网友已经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弃之不顾以为自己是在做正义的事就可以不遵守法律法规不考虑乞讨儿童应当拥有的权益可以说这样的行动推行范围越广其负面作用就越大就会加剧公众对未成人隐私权的漠视。而实际上各司其职、程序完善保护儿童隐私与解救乞讨儿童并不冲突。其三完善制度建设的责任。从目前的情形分析我国对于解救乞讨儿童已经有明确的法律有明确的制度安排不存在法律缺位、没有制度的问题。问题在于法律和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没有落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所谓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因此公民行动的责任之一应是推动、监督法律、制度落实完善问责3519起组织流浪乞讨案件44起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案件959起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违法犯罪案1373起阻碍解救案8起。以此计算公安部门平均每天解救的拐卖儿童达到10人。机制。这是打拐“公民行动”最应该做的事之一。当明确了公民责任再来推进“公民行动”才能使其更具价值和意义。2月9日晚,于建嵘在微博上表示这是一件长久的事业需要理智而有序地推进。同日“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账号的维护人“色色猴”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定义为“一个微博救助行动很单纯的一个爱心行动”、“不是微博打拐打拐是公安部门的事情。”潇湘晨报2月10日这种理性的态度对“公民行动”的有效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正是有这种理性的态度才有面对质疑进行冷静反思并加以调整。这其实也是“公民行动”本身持续进步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在于建嵘教授做出转变相关工作的表态后一些此前对质疑不满的网友也转变态度发现新的工作方式比以前更好。我不认为这也是积极的而反映出某些参与“公民行动”的““民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公民”缺乏独立的思考、独立的判断这对建设公民社会是十分不利的。当然这不是网友的问题而是我国没有公民教育的问题只有推进公民教育让每个公民个体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与习惯我国社会才能形成真正的公民社会。这是比一次“公民行动”更长远的过程。 但很显然乞讨儿童现象还是很严重。这是政府主体责任不到位的结果。此时民间社会机构的责任应推动政府部门责任到位。弄错了这个责任界限民间变为主体全民打拐并不利于打拐、解救乞讨儿童长期进行。就解救乞讨儿童而言这次行动已经解救了针对“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涉嫌侵犯儿童隐私、不利儿童安全的质疑于建嵘教授表示“我们将改变相关工作建立新数据库做好保密工作。成立数据库有几个好处一是便于丢失孩子的家长以及警方查实判断二是可以对孩子的隐私予以保护三是保护孩子的安全。网友可以上传照片我们进行数据库管理与家长发来的照片进行对接身份确认后允许他来看然后与警方合作。免得像现在这样在网上公开有利于安全也有助于解救工作的有效进行。”东方早报2月9日于建嵘的态度是十分积极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也由于这一积极转变进入更理性的长效状态。而与于建嵘教授的态度相反笔者注意到针对质疑有一些舆论在对这次行动中的做法进行辩护认为有瑕疵很正常不能求全责备还有很多网友十分不满反讽这是在说“风凉话”“公民行动”要重在行动而不在看。甚至说在解救乞讨儿童时谈他们的隐私权、人格是不是太奢侈质疑者是不是太脱离实际。对于质疑本身也是“公民行动”、促使“公民行动”更完善的常识我不想赘述。沿着“公民行动”这一思路我们不妨分析“公民行动”应该有怎样的责任这便于大家理解“公民行动”以使这一“公民行动”更有价值和意义。在笔者看来其责任至少有三方面。其一推动政府工作的责任。不少舆论在分析时指出打拐、解救乞讨儿童要民间和政府结合要依靠专业的政府部门。不得不说这可能会使一些人产生错觉认为政府部门对此毫无作为。而实际上早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就颁发《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宣传、妇联的打拐职责都进行了部署。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再次发出《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部门的责任再次明确。可见对于解救被拐儿童、乞讨儿童都已经责任明晰其主体责任应在政府如果政府责任到位应该不存在乞讨儿童问题——任何未成年人乞讨都该依法得到救助。据公安部的通报自2009年6人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是相对政府部门的解救来说这无论如何只是补充。 其二公民教育的责任。于建嵘教授说“现在为止一个很大的成果是全社会都树立起一个基本观念看到14岁以下的乞讨儿童都可以报警。”客观上说这确实是这次行动的一个成果然而就此认为全社会都树立起了基本观念却为时过早。其实在上述通知中专门明确了一项工作即为“针对“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涉嫌侵犯儿童隐私、不利儿童安全的质疑于建嵘教授表示“我们将改变相关工作建立新数据库做好保密工作。成立数据库有几个好处一是便于丢失孩子的家长以及警方查实判断二是可以对孩子的隐私予以保护三是保护孩子的安全。网友可以上传照片我们进行数据库管理与家长发来的照片进行对接身份确认后允许他来看然后与警方合作。免得像现在这样在网上公开有利于安全也有助于解救工作的有效进行。”东方早报2月9日于建嵘的态度是十分积极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也由于这一积极转变进入更理性的长效状态。而与于建嵘教授的态度相反笔者注意到针对质疑有一些舆论在对这次行动中的做法进行辩护认为有瑕疵很正常不能求全责备还有很多网友十分不满反讽这是在说“风凉话”“公民行动”要重在行动而不在看。甚至说在解救乞讨儿童时谈他们的隐私权、人格是不是太奢侈质疑者是不是太脱离实际。对于质疑本身也是“公民行动”、促使“公民行动”更完善的常识我不想赘述。沿着“公民行动”这一思路我们不妨分析“公民行动”应该有怎样的责任这便于大家理解“公民行动”以使这一“公民行动”更有价值和意义。在笔者看来其责任至少有三方面。其一推动政府工作的责任。不少舆论在分析时指出打拐、解救乞讨儿童要民间和政府结合要依靠专业的政府部门。不得不说这可能会使一些人产生错觉认为政府部门对此毫无作为。而实际上早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就颁发《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宣传、妇联的打拐职责都进行了部署。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再次发出《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部门的责任再次明确。可见对于解救被拐儿童、乞讨儿童都已经责任明晰其主体责任应在政府如果政府责任到位应该不存在乞讨儿童问题——任何未成年人乞讨都该依法得到救助。据公安部的通报自2009年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打拐’专项斗争防止发生阻碍解救事件。”应该注意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是长期的如果仅仅靠微博10天半个月的努力就让全社会都形成了法制理念我国社会也不会存在这么多的违法犯罪问题了。 针对“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涉嫌侵犯儿童隐私、不利儿童安全的质疑于建嵘教授表示“我们将改变相关工作建立新数据库做好保密工作。成立数据库有几个好处一是便于丢失孩子的家长以及警方查实判断二是可以对孩子的隐私予以保护三是保护孩子的安全。网友可以上传照片我们进行数据库管理与家长发来的照片进行对接身份确认后允许他来看然后与警方合作。免得像现在这样在网上公开有利于安全也有助于解救工作的有效进行。”东方早报2月9日于建嵘的态度是十分积极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也由于这一积极转变进入更理性的长效状态。而与于建嵘教授的态度相反笔者注意到针对质疑有一些舆论在对这次行动中的做法进行辩护认为有瑕疵很正常不能求全责备还有很多网友十分不满反讽这是在说“风凉话”“公民行动”要重在行动而不在看。甚至说在解救乞讨儿童时谈他们的隐私权、人格是不是太奢侈质疑者是不是太脱离实际。对于质疑本身也是“公民行动”、促使“公民行动”更完善的常识我不想赘述。沿着“公民行动”这一思路我们不妨分析“公民行动”应该有怎样的责任这便于大家理解“公民行动”以使这一“公民行动”更有价值和意义。在笔者看来其责任至少有三方面。其一推动政府工作的责任。不少舆论在分析时指出打拐、解救乞讨儿童要民间和政府结合要依靠专业的政府部门。不得不说这可能会使一些人产生错觉认为政府部门对此毫无作为。而实际上早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就颁发《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宣传、妇联的打拐职责都进行了部署。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再次发出《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部门的责任再次明确。可见对于解救被拐儿童、乞讨儿童都已经责任明晰其主体责任应在政府如果政府责任到位应该不存在乞讨儿童问题——任何未成年人乞讨都该依法得到救助。据公安部的通报自2009年更为重要的是这次行动的一些做法本身就涉嫌违法这是“公民行动”的大忌。笔者痛心地看到很多参与的网友已经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弃之不顾以为自己是在做正义的事就可以不遵守法律法规不考虑乞讨儿童应当拥有的权益可以说这样的行动推行范围越广其负面作用就越大就会加剧公众对未成人隐私权的漠视。而实际上各司其职、程序完善保护儿童隐私与解救乞讨儿童并不冲突。 完善制度建设的责任。从目前的情形分析我国对于解救乞讨儿童已经有明确的法律有明确的制度安排不存在法律缺位、没有制度的问题。问题在于法律和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没有落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所谓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因此公民行动的责任之一应是推动、监督法律、制度落实完善问责机制。这是打拐“公民行动”最应该做的事之一。 针对“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涉嫌侵犯儿童隐私、不利儿童安全的质疑于建嵘教授表示“我们将改变相关工作建立新数据库做好保密工作。成立数据库有几个好处一是便于丢失孩子的家长以及警方查实判断二是可以对孩子的隐私予以保护三是保护孩子的安全。网友可以上传照片我们进行数据库管理与家长发来的照片进行对接身份确认后允许他来看然后与警方合作。免得像现在这样在网上公开有利于安全也有助于解救工作的有效进行。”东方早报2月9日于建嵘的态度是十分积极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也由于这一积极转变进入更理性的长效状态。而与于建嵘教授的态度相反笔者注意到针对质疑有一些舆论在对这次行动中的做法进行辩护认为有瑕疵很正常不能求全责备还有很多网友十分不满反讽这是在说“风凉话”“公民行动”要重在行动而不在看。甚至说在解救乞讨儿童时谈他们的隐私权、人格是不是太奢侈质疑者是不是太脱离实际。对于质疑本身也是“公民行动”、促使“公民行动”更完善的常识我不想赘述。沿着“公民行动”这一思路我们不妨分析“公民行动”应该有怎样的责任这便于大家理解“公民行动”以使这一“公民行动”更有价值和意义。在笔者看来其责任至少有三方面。其一推动政府工作的责任。不少舆论在分析时指出打拐、解救乞讨儿童要民间和政府结合要依靠专业的政府部门。不得不说这可能会使一些人产生错觉认为政府部门对此毫无作为。而实际上早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就颁发《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宣传、妇联的打拐职责都进行了部署。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再次发出《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部门的责任再次明确。可见对于解救被拐儿童、乞讨儿童都已经责任明晰其主体责任应在政府如果政府责任到位应该不存在乞讨儿童问题——任何未成年人乞讨都该依法得到救助。据公安部的通报自2009年当明确了公民责任再来推进“公民行动”才能使其更具价值和意义。2月9日晚,于建嵘在微博上表示这是一件长久的事业需要理智而有序地推进。同日机制。这是打拐“公民行动”最应该做的事之一。当明确了公民责任再来推进“公民行动”才能使其更具价值和意义。2月9日晚,于建嵘在微博上表示这是一件长久的事业需要理智而有序地推进。同日“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账号的维护人“色色猴”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定义为“一个微博救助行动很单纯的一个爱心行动”、“不是微博打拐打拐是公安部门的事情。”潇湘晨报2月10日这种理性的态度对“公民行动”的有效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正是有这种理性的态度才有面对质疑进行冷静反思并加以调整。这其实也是“公民行动”本身持续进步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在于建嵘教授做出转变相关工作的表态后一些此前对质疑不满的网友也转变态度发现新的工作方式比以前更好。我不认为这也是积极的而反映出某些参与“公民行动”的““民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公民”缺乏独立的思考、独立的判断这对建设公民社会是十分不利的。当然这不是网友的问题而是我国没有公民教育的问题只有推进公民教育让每个公民个体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与习惯我国社会才能形成真正的公民社会。这是比一次“公民行动”更长远的过程。“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账号的维护人“色色猴”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定义为“一个微博救助行动很单纯的一个爱心行动”、“不是微博打拐打拐是公安部门的事情。”潇湘晨报2月10日这种理性的态度对“公民行动”的有效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正是有这种理性的态度才有面对质疑进行冷静反思并加以调整。这其实也是“公民行动”本身持续进步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在于建嵘教授做出转变相关工作的表态后一些此前对质疑不满的网友也转变态度发现新的工作方式比以前更好。我不认为这也是积极的而反映出某些参与“公民行动”的“机制。这是打拐“公民行动”最应该做的事之一。当明确了公民责任再来推进“公民行动”才能使其更具价值和意义。2月9日晚,于建嵘在微博上表示这是一件长久的事业需要理智而有序地推进。同日“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账号的维护人“色色猴”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定义为“一个微博救助行动很单纯的一个爱心行动”、“不是微博打拐打拐是公安部门的事情。”潇湘晨报2月10日这种理性的态度对“公民行动”的有效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正是有这种理性的态度才有面对质疑进行冷静反思并加以调整。这其实也是“公民行动”本身持续进步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在于建嵘教授做出转变相关工作的表态后一些此前对质疑不满的网友也转变态度发现新的工作方式比以前更好。我不认为这也是积极的而反映出某些参与“公民行动”的““民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公民”缺乏独立的思考、独立的判断这对建设公民社会是十分不利的。当然这不是网友的问题而是我国没有公民教育的问题只有推进公民教育让每个公民个体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与习惯我国社会才能形成真正的公民社会。这是比一次“公民行动”更长远的过程。“民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公民”缺乏独立的思考、独立的判断这对建设公民社会是十分不利的。当然这不是网友的问题而是我国没有公民教育的问题只有推进公民教育让每个公民个体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与习惯我国社会才能形成真正的公民社会。这是比一次“公民行动”更长远的过程。来源:()-改变工作方式,让鈥湽裥卸澑渚灿肜硇訽bqxiong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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