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星期二
严打“黑庄”的关键是构筑机制性防火墙
2月12日西安晚报 2008年新年伊始,中国证监会开出的新年第一张罚单让“周建明”这个普通的名字一夜之间成了股市名人。新年伊始,中国证监会向周建明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周建明案件是中国证监会首次查处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2月11日《北京青年报》) 周建明被罚,揭开了中国股市“黑庄”操作的黑幕。其操纵股市的手法很简单,以比正常高的价格大量申报买单,造成相关股票买入申报量很大、价格逐渐上升的假象,吸引诱导其他投资者跟进,声扬股票价格,然后迅速撤单,以较高股价抛出,实现牟利目的。讽刺的是,周建明和另外两人以此手段,连番牟利已是多年,并且形成了所谓的“涨停敢死队”,足显资本市场监管失序的事实。 具体而言,这个市场的运营规模虽日益扩大,吸纳的投资者越来越多,但是运营手段却还处于集体盲动、政策异动、庄家蠢动的初级阶段。因此,一些本由市场本身作用形成的涨跌局面,被周建明们以资金快进快出的投机方式扰乱,形成了证券市场跌宕起伏的纷乱形式。使资本市场释放出和中国经济运行不同步的乱象信号,造成了中小投资者被欺骗,资金被“黑庄”虹吸掠夺的事实。更甚者,周建明们人为操纵的“黑庄”动摇了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不仅导致证券市场“耳语式”小道消息泛滥,还将吸引国际私募基金和短期游资上行下效,将中国股市视作资本游戏的乐土。 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其融资手段必须严格依傍法治治理,投资的正面效应和投机的负面效应才会在维系于最大和最小的范畴之内。遗憾的是,这种周建明式“黑庄”操作的虚假涨停手段,却是钻了无法可依无规则可循的漏洞。从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办法》(以下称“两个办法”)看,这“两个办法”都是“试行”,且试行期还很短。因而,在这“两个办法”之前的十几年内,“黑庄”们操作股市可以说是有恃无恐。按“两个办法”目前的认定看,操纵股市的行为有八种,反向逻辑倒退,也意味着那8种操作(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先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价格操纵、特定时段交易操纵。)曾经在证券市场横行无忌,多次从中小投资者的口袋里抢钱。 严打周建明这样的“黑庄”标本,不过是敲山震虎和杀鸡儆猴。因此,仅靠打击这一“黑庄”标本还是远远不够的,仍需要构筑机制性的防火墙,将所有的人为操作阻隔于资本市场之外。就此而言,试行的“两个办法”为这一机制提供了法治保障,但也必须升华至“正式版本”,试行总有疏漏之处,也有薄弱环节。而且,就是这两个办法升级为“正式版本”,还存在着立法层次不高,系统性不强的弊端。尤为重要的是,当前证券市场密布全国县市级层面,但是证券监管机构却缺乏足够的监管力量,所谓证券犯罪侦查局(俗称“证券警察”)力量不足,形成不了对证券市场常态和全过程的风险监控等。所以,立法上的完备,执法上的严格,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是打击“黑庄”机制性防火墙的法治基础。 构筑证券市场机制性防火墙,更重要的还在于提升市场主体的依法投资融资意识。证券市场不仅仅是融资和投资的市场载体,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反映一国经济发展是否健康,资本流动是否正常,金融体系是否完备的晴雨表。因而,所有市场主体都应有足够的法治素养和自律意识,按照法治许可的原则进行投资,真正做到投资合乎法度,投机不违规矩。从国家层面而言,对于资本市场的监管也要摆脱人治化掌控的思维,除了法治建设,必要的宏观调控外,所谓政策性托市和不当资金的挹注,都是要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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