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1日星期三
关注《物权法》——千呼万唤难出来?
今天,《物权法》草案,再次摆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者们的面前。其实,这次召开的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所审议的法律草案还有很多,比如《破产法》、《反洗钱法》、《合伙企业法》,并首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案和《禁毒法》。但像《物权法》草案这样多次修改、饱受争论,恐怕谁都比不上。我估计,一场激烈的论战,不但会在本次审议中,再度上演,而且还将继续下去! 在人类的成文法中,第一次明确“物权”概念的法律,要追溯到1896年、德国所颁布的《民法典》。所以,做为一个基本法,《物权法》是世界各国制订的民法典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是由于时代的局限,我们国家在已经颁布的《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中,有关物权制度的规定,还很不完整,如果《物权法》迟迟不能出台,那么,中国就没办法实现“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看看今天的报纸吧。类似“公产、私产一视同仁”的标题,已经向我们描述了这部法律的精髓所在!它既强调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又强调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说白了,这和当年终结“姓资姓社”大讨论很像——“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不变,但三种财产,也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都重要!这算得上是继2004年“私产入宪”之后,法律进程的又一大突破! 不过,给“物权法”如此定位,我也能感受到,参与立法的人那种复杂的心情,甚至还透着无奈——至少“产权制度”,在改革二三十年中,都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你能想象,会有哪种完全与“私产”无任何瓜葛的“集体”或“国有”财产,像空中楼阁一样,单独存在?特别是所谓的“集体财产”,直到现在,我也很难理解它究竟是个什么概念?它就像一个神秘的中间地带,公产与私产,可以尽情地在其中相互转换,当然,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公产”变异为“私产”。多少人曾假“集体”之名,成就了自己的财富积累。 几乎西方私有制的民法典,只需一句“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奠定了整个社会宪政的思维基础,而我们则总是欲说还休、半遮半挡、结果,私产受“公产者”侵害、公产遭“私产者”瓜分,这种暧昧态度,也是此次《物权法》草案,并没有真正达成他“基本法”的使命。 草案还增加了“国有资产”保护条款,据说还要制定出相应的细则,谨防国有资产流失;“居住权“这一表述模糊的概念,终于被取消了,因为《婚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法律,都明确了涉及房屋物权纠纷的解决之道;而私人住房70年使用期到了以后,可以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当然,未来小区里的公共区域、包括车库的归属也将被明确! 不过说实话:我对“房产70年后再收土地费”的这一条,一直心存芥蒂。怎么收?标准如何?补偿如何计算?现在房改不过才二十多年,许多潜在的问题还没有暴露,但再过三、四十年之后,由于当今房屋物权规定中的种种纰漏,会造成大量的矛盾激化。彼时收取“转让金”,是否意味着,现时公民所购买的房产,只是在某种程度上获得“居住权”呢? 正是因为争论太激烈了,这部草案中,还留有不少明显的空白。比如,第四稿草案中,有相当重要的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根据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呢?由于情况复杂、难以统一,在第五稿中,竟然没有做界定。我建市政设施还可以理解,但我建个“迪斯尼乐园”、或者“某某工业园”呢?究竟算商业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呢? 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到底能不能抵押转让?一些法律专家认为,不能抵押转让,那物权的意义何在呢?但是,更有人指出,这种“转让”往往不是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的,长期大量出现的各种农村土地拆迁纠纷,就是最典型的例证。再说了,绝大部分农民还没有享受到国家的福利保障,万一供他们安身立命的土地被贱卖,失地农民未来的生存谁来负责?社会的秩序谁来维护?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措施如何实现?所以,这次草案中明确规定:不许抵押转让! 但是,这又带来一个新问题,农村土地的物权流转如果被划了红线,叫停了,那未来新增的建设用地又从何而来呢? 对于买了房子的老百姓来说,这部草案还有一个麻烦,就是暂时不给“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作出规定,那么如果遇到物业纠纷,集体诉讼,居民只能推选“代表人诉讼”。这个原则,虽然有它的法律依据,但是,会不会让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角色发生尴尬呢?它又不是社会团体,又不是法人组织,那么它又是什么呢? 当然,争议多、矛盾大,并不可怕。它更说明,这些法律草案,正逐渐触及到了我们这个社会体制的灵魂。也许,它会帮助我们厘清改革的思路,并加速国家法制化的进程! 我相信,一个渴望民主与法治的中国,既然已经上路了,就肯定不会回头! 我们再也回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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