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1日星期日

对“卖淫女跟嫖客”的公然处置,毕竟应不应当?

(《骆新发言》中的观点,皆为评论员骆新“一家之言”,可探讨)    今天,我看到了一组新闻图片。   南方有一座有名的城市,从这个月的24日开端,这里的政法部分,就开展了一场声势浩瀚的“扫黄”风暴。昨天下战书,在这座城市“卖淫嫖娼”最重大的地域,警方召开两次公处大会,对近期在发展专项管理举动中,所抓获的一百多名涉嫌把持、容留、逼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守法犯功臣员,进行了公开处理。      在这些照片的阐明中,记者还专门提到:“当五十多名涉嫌违法犯法职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现场时,吸引了上千名当地大众前来观看,当地公循分局副局长发布处罚决议的时候,现场还不断响起掌声。”   对于“卖淫嫖娼”这类的违法犯罪行动,我信任,对任何一个富有正义感的公民而言,都是疾恶如仇!专项打击,重办不怠,更是当地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在这方面,恐怕不会有任何人提出疑义吧?但就在这组照片,被宣布在网上之后,我却在大批网民的留言中,看到了一个很特别的景象:绝大多数留言者,并没有人对处分自身提出质疑,但对这种“游街示众”的处罚方法,表现出强烈的不认同!良多人以为,公安局这样做,有些相似多少十年前的“批斗大会”,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对人权的某种侵略。   实在在照片中,我也留神到:即便是公开处置大会,警方仍是给这些人戴上了口罩,公安部门可能也是斟酌到某种因素,想尽量减少声誉损害的水平吧?   是啊,即使是十恶不赦的坏人,也必需否认,他们同样有着要受法律掩护的“人格尊严”。如斯公然执法处罚,是否有些不妥?是否对这些卖淫嫖娼者也存在伤害呢?这是一个在法律层面,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当我阅读这些网络留言的时候,可能深入地感到到:跟着时期的提高、和中国法治建设的一直完美,大多数国民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维护人权的观点,正在深刻人心。所以网民的看法,也经常是一条消息背地最主要的民心解读,颇值得引起公权利部门、舆论界跟学术界的高度关注。   但我今天也看到另一条新闻。    据中心政府部门的一个引导讲,他听到一些处所和基层官员,常常跟他埋怨:,“当初遍及法律常识诚然很好,但却弄得老百姓越来越不好管了!”看来,在老庶民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咱们的某些官员的执政思维,却仍旧不从“封建家长”“愚民政策”的做派中觉悟过来,真的是越来越落伍!    一个古代政府,怎么能惧怕公民意识的觉悟呢?政府,就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者,正像温总理所说:“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权力是国民给的,我们就要对人民负责,应当接收人民的监视。”在一个从治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时代,偏偏是不少官员们,太习惯当“父母官、家主座”,造成法律意识淡薄!难怪最近,在某地的拆迁进程中,有拆迁户被蛮横拆迁所迫自残身亡之,但当地某领导,居然轻描淡写地说:“哪个地方拆迁不逝世几个人的?很畸形。”      对于这个自认为是的“法盲”,我还能说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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