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8日星期日
何时,咱们将不再胆怯于表白!
假如形容某个人脾气特殊大,按照老庶民的俗话,叫做“吃了枪药”。如果,这家伙手里正巧还有把枪,那就算你不幸——只有他性格一上来,说不定就会随时把你给“崩”了! 前两天,在沈阳市的一个小储蓄所、就产生了这样一桩“匪夷所思”的刑事案件。良多人做梦都想不到:“负责保护保险”的运钞车的押运员,只是由于跟储户发生了一点口角,竟然会在大庭广众之下,照着这位储户脑袋上就是一枪…… 事后,人们尽可以剖析:这个押运员当时的精力状况、是不是有点不太畸形?也有不少人,替这个冤逝世的储户感慨:谁让你非要“逞能”呢?运钞车刚巧停在银行门口了,按照“维护平安”的角度,里外的储户们就临时忍受会儿吧,别再进出大门了,你偏挑这节骨眼儿硬要出去,惹恼了“拿枪的人”,那还能有你好啊? 持有这种主意的人,堪称是对某些事件“一知半解”的悲痛。哪条法律划定,押运员能够随时剥夺储户“自在出入银行”的权利了?症结是“拿枪的人”,为什么会有如斯之大的脾气?甚至可以滥用权力、乃至草菅人命? 依照“人类行动学”的分析,但凡领有权利者,必有迫害别人的偏向!实在在现实中,这种“吃枪药”的案例,举不胜举——只不外,公开施暴夺命的“枪”,或可被随时“调换”成同样欺负他人的“势力”。 就在重庆“彭水诗案”还惊魂不决,山西的稷山县,又冒出了相似案件:“该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应县委书记李润山问题的相干资料,收拾成文(《四问李润山》),以匿名方法分辨邮寄给当地的37个部分。此事受到县引导“高度器重”:待当地公安机关侦查出写信人的身份后,立刻就采取了“举动”,而当地检察院,也以极快的“配合速度”,以“毁谤罪”将这三人(包括一位县人大副主任)公诉到法院。目前,其中两名写信人已被判刑,另一人正被起诉。(详见4月9日《民主法制时报》) 我在评“彭水秦中飞诗案”时,就已经明白提出: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诽谤罪”属于受害人自诉案件,除非“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否则法律和公安部门就无权参与。“公安机关即使介入侦察,检察院也应驳回侦查材料,即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也应驳回公诉。……但法律对如何认定“重大迫害社会秩序跟国度好处”,并无清楚界定,因此就给公安部门、检察院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间。……”(《新京报》本日评论) 有趣的是,这件“稷山案”跟“彭水案”一模一样:被所谓“诽谤”的领导,基本不用亲身露面,处所公检法,就忙不迭地自动“大献殷勤”了。这足以看出,在地方上,检察司法机关“独破办案”的可能性,几乎是微不足道!更好笑的是,这桩连人大代表都敢抓的案子,居然被定义为“激发民愤”,这个“民”毕竟指哪些人呢?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许多媒体在评论这件事的时候,都不谋而合地援用了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的那一番话:“社会主义民主归根结底是让人民当家作主,是要发明一种前提,让人民监督和批驳政府;就是要在同等、公平和自由的环境下,让每一个人都得到全面的发展。” 事实证实,包含《监督法》在内的各种“公民抒发、监督、批评的权力”,在事实中,显得是异样苍白乏力!无论是多少年前,那个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仍是最近被表露的、贪赃1400多万的原湖南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在危害举报者和监视者方面,手腕都是何等的残暴!邓小平曾说:“一个革命的政党,最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恐怖的是欢声雷动。”(《邓小平文选》)在这些所谓“公仆”管辖的区域,多少年来,名义上都是“清平盛事”,再无“不和谐的声音”,但是,最后的成果怎么样呢?盖子一揭开,硕鼠早已喂养成群,国民干部为这些贪赃枉法者付出了如许沉痛的代价!…… 谈“制度建设”,首先是要保障“国民有表达的自由”。如果连批评和提意见的权利都不,这种制度怎么“建设”,即使算建设起来了,又是谁的制度呢? 不可否定:领导人为了建立本人的威望,一定会比个别人,更在意维护自己的声誉,不容随意受人损害!然而你是乐意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周厉王呢?还是更爱好做“礼贤纳谏、从善如流”的唐太宗呢?封建帝王尚且如此,更何况,在建设民主法治的古代化过程中,所谓“人民公仆”了?咱们决不应当看到:一方面,为官者可以出言如山、肆意妄为,另一方面,大众的意识、思维、舆论饱受钳制!这样的环境中,领导与大众必定离心离德,怎么可能走向真正的“协调”? 最要害的是,动辄就因为一些“不入耳的看法”而敏感盛怒、“吃了枪药”的领导人,其伤害远弘远于那个持枪杀人的押运员!因为权力越大、它所造成社会的损害就越大!它伤害的,是所有人赖以生存的公正与正义的大环境!其实依我看,查出“谁是贪官贪吏”的一个最简略方式,就是要通过舆论的透明度来权衡——凡可能容忍探讨、倡议乃至批评的,必定比采用高压手段、压抑舆论监督和信访的,“藏污纳垢”的可能性小! 在法律轨制尚不完美、民主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的时期,人们对“彭水案”也好,“稷山案”也罢,仍旧只能采取舆论批评的方式,大加挞伐,盼望得到更高层领导的看重,从而动用“权力”来解决,这还是“人治”、而非“法治”的思维方式! 前未几,那部颇有影响力的专题片——《大国突起》中,谈到美国罗斯福所提出的“四大自由”中,也只敢凸起了一个“公民有免于匮乏的自由”,而对“免于恐惧的自由”,绝口不提。为什么呢?因为制造者,也怀揣着挥之不去的“胆怯”!惧怕“因表白而受到处分的害怕”。从这个意思上讲,“彭水诗案”绝非第一个,“稷山案”也决不会是最后一个! 要想真正打消、那些“吃了枪药”的人向大众施暴“恐怖”,我们,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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