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1日星期三
公权不适用于“法无禁止即自由”
在昆明市14日召开的解放思想大讨论动员会上,市委书记仇和动员大家要把握发展大势,树立“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4月15日《生活新报》) 仇和的确是一位敢想敢干的人物,去到哪都会成为舆论的焦点。如果说从前的仇和敏于行而讷于言的话,“没有明令禁止可以想、可以干”便是从理论层面亮出他的政治理念。由是观之,他过去大胆、出位的行政行为都是有理论依据的。 “没有明令禁止可以想、可以干”可以看作是思想解放的“仇和式”解释,提倡领导干部在新一轮思想解放中冲破旧思维、旧习惯的束缚,执政为民要敢为、有为,本身没有错,但对公权而言,仇和的这种提议是有偏差的。 仇和所谓的“没有明令禁止可以想、可以干”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另一种诠释。“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一条西方传统法律世界中的经典谚语,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产物,近年来也被我们的法律界所接受。但是我们要知道,它只是对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都可为之。 对政府而言,则是相反的表述:“法无授权即禁止”——凡是未经法律授权的均不得为之。因为政府掌握公权,公权是巨兽,有任意扩张与侵略私权的天性,因此必须要有法治的“笼子”加以禁锢与管束,这样才能保障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 或许,在某些人看来,“法无授权即禁止”是“画地为牢”,只有“规定动作”而无“自选动作”,禁锢了政府的开放思想与创造精神,从而影响地方的发展,这恐怕是许多人难以接受的。其实,这是对法治的误解,法治只是要政府和公民一起在法律边界内活动,循规蹈矩,这是否意味着政府就无所事事、无所作为呢?显然不是,法律没有也不可能扼杀政府为人民谋福利的天职。在法治的框图内,政府可以做的事很多,可以发挥的余地很大,并非要做一头脱缰的“野马”才能有所作为。 对于一向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来说,限制公权越位的冲动远比约束公权难,也要紧迫。因此,在各级政府正在转型为法治型、服务型政府的今天,仇和提倡“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不合时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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