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5日星期一

骆新发言:假如“黑头的法律”管不住“红头的文件”

   兴许你还记得:大略在半个多月前,我曾经说到某个县,为了把持初中生辍学、外出打工的状态,给县里的所有乡镇和政府行政部分,下发了一份“红头文件”,规定:但凡没拿到初中毕业证的青少年,一律不得为他们开具“劳务证实”——甭说劳务证不行了,就连结婚证、驾驶证,也统统不给办。    当然,如斯离谱的“红头文件”,刚一露头儿、就受到了舆论的一片叱责。最近,我得到新闻:这个文件也堪称“短命”——实行还不到一个月、就被废除了。   其实,这早就不是第一个被质疑的“红头文件”了。咱们以前看到过的例子良多:比方为了“招商引资”,各地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地发“红头文件”。诸如规定:凡在当地投资超过多少百几千万以上的、都能够享受一系列优厚待遇——孩子输送上大学啦、一家至少能生俩孩子啦、所得税全免啦、除了当商人、还能在县里给个挂名的行政职务啦;当然,还有硬性摊派义务的,好比要求全市的公务接待,都得用本市出产的某某牌酒啦;建个人造景观、所有干部职工、包括先生都要掏腰包捐款啦;甚至为了推广某地域的品牌、增添文明凝集力,居然有个“红头文件”规定,所有公务员手机的彩铃都要变成“县歌”啦;还有文件对招录中小学老师明码标价,划定本科2万,专科出发点本科4万,专科5万,中师7万等等……其荒谬水平,毫不亚于“没有初中毕业证,就不给办结婚证”。当然,据说这些莫名其妙的文件,最后的下场,也大多都是被发布“撤消”或者“改正”。   实在,所谓的“红头文件”并不是一种严格意思上的法律术语,就是老庶民对“各级政府机关下发的带有大红字题目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红头文件”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国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由于在某一时代、对大众有约束力、波及到他们的权力和任务,也有人把它们叫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余存在广泛束缚力的规范性文件。”   今天的《国民日报》,用了一整版的篇幅,来关注视前“红头文件”所存在的“乱”和“滥”景象。制定主体乱,调剂范畴乱,制定程序乱;说到底,不少行政机关把“红头文件”当作本人的“隐性权力资源”,甚至文件制定后不公然,锁在抽屉里自行控制,对自己有利就拿出来乱管、乱罚,一碰到质疑就临时藏起来,伪装没这回事,从而到达“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滥用权利的目标。   某些“红头文件”,之所以病得不轻,首先,源于对“红头文件”缺少法律标准。个别来说,行政法规跟规章属行政立法,《破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订程序条例》都有很严厉的规范。譬如,须经相应会议通过,行政首长签订,通过政府公报和有关报刊向全社会颁布等,质量绝对较高。而对规章以下的这类规范性文件,至今,还不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它,所以品质难以保障。其次,缺乏有效监督也是导致“红头文件”泛滥的起因。依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我国只有扣押、罚款等详细行政行为“可诉”,而行政法规、规章和“红头文件”等形象行政行为都“不可诉”。有问题的“红头文件”,构成详细的行政行动后,损害的不仅是一个地区、某一群体,甚至包含全部人的正当权利,但按规定,相对人也只能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起诉,而无奈起诉这个“问题文件”,最后天然就导致持续一直的诉讼。因而,有专家倡议:在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案审查制的同时,也不能疏忽司法监视的缺位。要有效禁止‘红头文件’滥发明象,应尽快修正《行政诉讼法》,扩展‘民告官’受案规模,让老百姓能起诉政府的‘红头文件’,接收司法审查。   咱们不否定“红头文件”的踊跃作用,然而必需杜绝这种“逃出法网”的“红头文件”管理模式,假如“黑头”的法律管不了“红头”的文件,红头的文件又管不了引导口头的唆使,则是重大违反“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基础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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